生意宝| 生意通| B2B研究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 首页 > 纺织助手 > 外贸常识 > 美国和欧盟的贸易壁垒详解

美国和欧盟的贸易壁垒详解
纺织网    2008-10-31 14:15:37 我要收藏

标题: 美国和欧盟的贸易壁垒详解
副标题:
关键词: 贸易壁垒
所属类别: 贸易壁垒
摘要: 美国和欧盟的贸易壁垒详解
内容:
在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贸易壁垒是贸易自由化当中的不和谐音。新的世界贸易规则促进各国贸易更加自由、更加畅通,在实现自由贸易的同时,国际竞争加剧了国外优势产业对国内弱势产业的威胁,设立各种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选择。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新技术的优势,使得他们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技术贸易壁垒和环境贸易壁垒,而发展中国家只能利用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这种措施又是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所不允许的,这就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喋喋不休的贸易争论。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会长施用海、北京万佳德国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邵宏华将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归纳为五条:

一、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安全健康意识空前加强,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致在国际贸易中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日益增多;

二、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赖以生存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于是,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三、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的约束关系很大。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的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因此,这些传统贸易壁垒措施将来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这就为绿色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

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 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五、近几年,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随着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弱化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美国和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设立贸易壁垒对我国产生巨大影响的国家。《国外贸易投资环境报告》详述了美国和欧盟的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情况。

   美国的贸易壁垒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1、关税高峰美国对陶瓷及玻璃制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美国对进口中、低档陶瓷制品征收的关税高、对高档陶瓷制品征收的关税低,给中国陶瓷制品对美国出口造成障碍。此外,鞋面用皮面积超过鞋面总面积51%的运动鞋的关税为8%,鞋面用皮面积低于鞋面总面积51%的则为33%。这种不合理的关税结构,使得中国相关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配额美国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从2002年起,美国还对进口钢丝进行关税配额管理。

   3、美国节日服饰进口问题美国的节日服饰进口关税由0提高到15%至20%,并使该类产品由非配额产品变为配额产品。这一举措使中国节日服饰对美国出口遇到一定阻碍。目前,美国对节日服饰的进口关税采取了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二、进口限制1、进口禁令《1962年贸易拓展法》有关规定,《1962 年贸易拓展法》授权总统在某些产品对美国出口达到一定数量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该种产品的进口。此外,《1962年贸易拓展法》还规定,美国产业可以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禁止同类产品的进口,而且该类产品进口禁令可以无限期使用;美国产业根据该条件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损害的证据。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以致总统和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部分武器的进口禁令。长期以来,美国对中国部分枪支对美国出口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1994年,美国以总统特别行政命令的形式,禁止从中国进口除猎枪、气枪、火药枪外所有枪支及相关产品,对中国相关产品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

   2、进口许可美国对部分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纺织品所实施的进口配额管理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的出口。目前,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巴基斯坦、越南等国家的纺织品服装设有进口数量限制,但对中国设置的配额种类最多,数量限制也最严。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议规定的明确证据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从而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国的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对美国的正常出口。

   三、通关环节壁垒一些中国出口企业称,美国海关等部门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的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非常繁琐且费用昂贵,对新出口商和小出口商构成了壁垒。特别是进口纺织品、服装及鞋类的通关手续极为繁琐,且美国海关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信息中很多都与通关或贸易统计无关。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国内税费
   近年来,美国海关未使用完的港口维护税额居高不下,2000年达到 22亿美元左右,这表明港口维护税的收费水平超过美国海关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成本。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理评定程序,但是其中很多不完全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要求,给中国产品对美国出口造成了障碍。

   1、关于食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美国对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内容复杂而繁琐。特别是要求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每种食品为此进行的营养成分检测需花费500至2000美元。由于外国制造商对此类措施及其具体检测等程序不熟悉,适应过程较慢,美国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也存在拖延情况,给外国制造商增加了额外成本。

   2、关于中药和保健食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美国在对中国传统中药的贸易管理中,一直无视中国中药与西药的根本性差异,实施多种不合理的管理措施。近年,FDA禁止含有他汀类的保健食品在美国作为非药品销售,这对中国基于中药原理开发的保健食品对美国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200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认定原产于中国的110多种中药和中成药的重金属含量超过加州饮用水标准,因此要求从2001年9月1日起所有在加州销售的上述中药和中成药必须以中英文标明“含毒”字样。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美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了多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WTO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要求,给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出口构成障碍。

   七、贸易救济措施美国频繁利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限制。美国的相关立法中存在歧视中国产品的规定,其调查实践中也有大量不公正做法,均对中国对美国出口构成了重大障碍。

   八、政府采购
   美国《1993年购买美国货物法》是美国政府采购的核心法律。它包含有很多歧视性的规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门从国外采购产品及服务,建立本地的特殊标准,要求为本地的供应商提供优惠的价格条款等。

   九、出口限制
   过去几年间,美国继续依据其国内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以某些中国公司向美国制裁的国家出口管制物品为由,对这些公司实施出口限制措施。

   十、补贴
   美国在农业补贴和出口补贴方面的一些措施可能违反了其在WTO中的义务。美国对其农产品的出口制定了其他的补贴和鼓励措施。美国“ 出口促进计划”允许出口商申请现金补贴,该计划适用于出口到70多个国家(地区)的产品。“市场进入计划”对美国企业在某些外国市场上进行的农产品促销活动提供资助。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保证补贴政策的透明度。但迄今为止,美国只公布联邦及州的一部分补贴措施。

   十一、服务贸易壁垒
   美国在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壁垒措施,对外国服务贸易对美出口造成了障碍。

   十二、其他壁垒
   1、治外法权美国的《伊朗―利比亚制裁法》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直接或大部分用于开发伊朗和利比亚的石油或天然气资源的外国公司实行强制制裁。美国《伊朗不扩散法》规定,任何外国公司向伊朗转运国际出口控制体系所列明的货物、服务和技术以及美国出口控制规定禁止向伊朗出口的货物、服务和技术,则对该公司进行制裁。

   2、纺织品与服装的原产地规则1996年,美国修改了纺织品与服装的原产地规则,其核心是将纺织品原产地标准由特定加工工序实施地改为织物生产地,将服装原产地标准由裁剪地改为最后缝制地。目前,坯布在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中占有很大份额,一些欧洲和东南亚国家进口中国坯布加工成成衣后再对美国出口的情况较为普遍。按照美国新的原产 地标准,此类成衣也被计入给予中国的配额中。同样,中国服装出口有很大一部分采取加工贸易方式,即进口裁片在中国境内关外制成成衣后,再使用裁片出口国或加工贸易合作国的配额向美国出口。根据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则,此类成衣也占用中国的配额。美国上述做法影响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进程,严重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出口。

   3、普惠制待遇问题目前,在29个主要的普惠制给惠国中,仅有美国未给予中国产品普惠制待遇,而其他1 40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已享有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欧盟的贸易壁垒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1、关税高峰2002年欧盟所有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6.4%,其中非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4.1%,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6.1%。欧盟在食品、饮料、烟草和纺织品等产品出口方面存在关税高峰,阻碍了有关产品的进口。关税高峰在农产品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高达209.9%,基至更高。非农产品领域最高关税达36.6%。

   2、关税升级欧盟在纺织品关税的制定上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欧盟规定,非优惠的供应方在向欧盟出口时需要按以下最惠国税率缴税:原料平均税率为0.7%、纤维和纱线平均税率为5.3%、织物和成品平均税率为6.3%、服装平均税率为11.9%。

   3、季节性关税欧盟对一些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除按从量税或复合税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季节性关税。在欧盟区内出产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欧盟会按时令调整进口关税。此外,欧盟农业和园艺产品的关税税率变化频繁,给中国对欧出口带来了不便。

   4、关税配额欧盟至今历经了4次扩大,但在其扩大后,欧盟未按中国对欧盟新增成员的出口实绩,相应增加欧盟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的配额。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的贸易利益。

   二、进口限制目前,欧盟仍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陶餐具和瓷餐具等产品实行数量限制。按照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国方面可以申请在同类产品或非同类产品间结转上一年度未用完的配额。但实践中,中国方面提出申请后,欧方往往拖延较长时间(至少两个月)才给予答复,以致影响了中国方面对配额的内部管理。除了进口配额限制外,目前欧盟还对中国20类产品进行进口监督。按欧盟的规定,这些产品的进口需办理进口登记手续。这种做法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歧视。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近年来,欧盟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欧盟的这些技术性规范和程序有一部分要求苛刻,有的甚至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对第三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欧盟贸易的壁垒。

   1、技术法规欧盟技术法规多以指令形式发布,内容包括产品包装和标识、生产加工工艺、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欧盟成员国通常会根据欧盟的指令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欧盟通过统一的或适用于某成员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确认相关产品是否可进入欧盟市场。

   在2002年欧盟颁布的技术法规中,中国尤为关注的有关于禁止使用部分芳胺族偶氮染料的指令、关于限制玩具中部分化学物质含量的指令、关于影响我国中药出口的指令、关于欧盟的新化工产品政策白皮书(草案)等。

   2、技术标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欧盟针对市场流通中的各种产品制定了多达10多万个的技术标准。在欧盟颁布的技术标准中,与中国相关的有以下几项:

   生态标识问题。2002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环保的产品生态标识标准,对纺织品、纸张等工业制成品的原材料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释放量做出了严格限定,对加工工艺等生产环节中的能耗、自然资源的使用量以及废水和废弃物的处理等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打火机CR标准问题。2002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公布了要求价格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CR”的标准。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国之一,也是欧盟市场重要的打火机供应国,而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打火机绝大多数价格低于2欧元。此标准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将会阻碍中国打火机产品对欧盟的出口。

   3、合格评定程序目前,针对不同产品和要求,欧盟制定了8种统一的合格评定基本模式,但欧盟成员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不尽相同,给部分从中国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内的自由流动构成障碍。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繁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国相关企业指出,欧盟对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制定了日益繁琐、复杂的认证注册程序,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不断更新且日趋苛刻,对中国企业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法规的整体内容造成极大困难,从而导致中国对欧盟食品出口因未满足欧方要求而频频受阻;同时,为满足欧盟不断变化的食品安全要求,中国方面不得不提供大量的说明材料并接受欧方的实地考察,这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负担。

   2、残留限量实施中的不合理做法
   欧盟对食品中化学物质的残留量设立了严格的限量标准,其中残留限量实施中的一些做法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实质上构成对中国食品向欧盟出口的变相限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使用添加剂的问题
   欧盟规定从2003年起,对于含有二乙烯基苯且不符合有关限量规定的塑料原料及制品,各成员国应当禁止其加工、进口;从2004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加工、进口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原料及其制品。

   4、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禁令问题
   欧盟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氯霉素,中国对欧盟在氯霉素使用和残留问题上可能存在的非国民待遇问题表示关注。

   五、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2年12月底,欧盟针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已达95件、保障措施案件1件。2002年有4 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保障措施案件。

   1、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长期以来,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所谓“ 替代国”的方法来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关于分别裁决问题目前欧盟法律虽然原则上采用“一国一税”,但如果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能证明它是独立运营的,欧委会也同意为该出口商分别裁决以确定其单独税率。欧盟为判断分别裁决确定了若干标准,这些标准一直由欧委会内部参考处理,只规定在欧委会的工作文件中,并未标明写入现行反倾销法律中。这些标准,对中国不 同性质的企业存在着明显歧视,使中国的大量国有企业无法获得分别裁决。

   3、反倾销调查中缺乏透明度在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及倾销损害程度等方面缺乏透明度,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被欧盟歪曲成向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依据。

   六、补贴
   欧盟利用各种原因给予区内某些行业高额补贴。长期以来,欧盟坚持对农业及煤炭业的补贴政策,2000年的补贴总计为979亿欧元。

   七、服务贸易壁垒
   1、获得赴欧签证困难签证手续复杂、签证申领时间过长、签证申请拒签率高。
   2、对代表处的管理政策不明确
   中国企业反映,德国政府在对外国企业驻德国代表处管理政策方面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给代表处日常业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3、劳务合作中的壁垒英国、德国、挪威等劳务紧缺国政府将引进劳务的重点放在北欧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与区内成员之间有人员自由流动协议并互有社会保险等劳动协议,尚未对中国劳务开放市场。
   4、医疗服务中的壁垒中医师无法获得在欧的行医执照,而且中医治疗(除针灸和按摩外)不在欧盟医疗保险的管理范畴。此外,在德合资、合作的中医医疗机构只能以商业机构的面目出现,不能享受德国医疗机构的待遇。
   5、银行服务中的壁垒德国在银行管理中规定,除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商业银行总行的资本金不能作为其德国分行的资本金。德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领导人任职条件要求苛刻。英国根据银行服务的申请人按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将银行分为全能银行和仅从事批发性融资业务的批发银行。目前中资银行还没有取得全能银行的牌照。法国规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融资计提2%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希腊规定外国银行的大多数董事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公民。卢森堡规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融资须计提2%的风险准备金合并放在中央银行。另外,卢森堡对在卢中资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签证的申请手续也有特殊要求,如要求持中国护照人员在申请文件中需提交护照的公证书。意大利在银行管理中对非欧盟国家的银行存在一些限制措施,对非欧盟国家的银行与其本国银行实施差别对待。



© 纺织网 China TexTile 版权所有 1998-2019  服务热线:0571-8822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