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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履行
纺织网    2008-10-30 14:02:48 我要收藏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 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 、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备货


备货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包装、数量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物的品质: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二、落实信用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开信用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银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于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核对和审查信用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履行货物装运任务,按约交付货运单据,及时、安全地收取货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1.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


(1) 从政策上审核。


(2) 对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3) 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4) 对信用证不可撤消性的审核。我国能够接受的国外来证必须是不可撤消的。


2. 专项审核要点:


专项审核名目繁多,不同交易,情况各异,以下为一般交易中的审核要点:


(1) 支付货币


(2) 信用证金额


(3) 到期日、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


(4) 转运和分批装运。


(5)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6) 付款期限


以上内容必须和信用证严格一致。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三)、修改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当发现问题时,通常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进行处理,有的还须同银行、运输、保险、检验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适当妥善的决策。一般说来,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认可后才可装运货物;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作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


三、安排装运


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一)托运


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目前,在我国,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具体有关运输的事项,外贸企业通常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其他经营外贸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所以,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时除须缮制托运单据外,尚须附交与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证、单,如提货单、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有的商品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配额许可证的海关联、商品检验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书,以供海关核查放行之用。


我出口企业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


(二)投保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标记、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保险单据。


(三)报关


按照《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只有完成通关手续后,才能提取或出运货物。


(四)装运


承运船舶抵港前,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根据港区所作的货物进栈计划,将出口清关的货物存放于港区指定仓库。轮船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装船完毕,即由船长或船上大副根据装货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海运提单。


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将缮制好的海运提单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请求签字。船公司或代理在审核海运提单所载内容与大副收据内容相符后,正式签发提单,并加注“已装船”字样和加盖装船日期印章。


(五)发装运通知


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和接货手续。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作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在收到货款后向银行进行结汇。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3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一)制作单据


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


常用的出口单据


1、汇票


2、商业发票


3、运输单据


4、保险单据


5、包装单据


6、产地证明书


7、检验证书


8、海关发票


9、其他单证


常见的有:


(1)寄单证明


(2)寄船样证明


(3)装运通知副本


(4)邮局收据


(5)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二)交单结汇


交单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受益人,如审核无误,应即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其它付款银行寄单索偿,同时按照与出口人约定的方法进行结汇。在我出口业务中的结汇是指银行将收到的外汇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买入价购入,结算成人民币以支付给出口人。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等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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