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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
纺织网    2008-10-30 14:02:26 我要收藏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设立登记程序、变更登记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


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 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副本原件一份) ;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经营或经营期满不再申请延期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注销的文件;


(四)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五)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文件后,经审核核准予以注销的,发给核准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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